0911-0918关于师范生学费返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年09月12日

各学校(含民办):

        接市教委通知,2011年本市高等院校师范专业毕业后从事教育职业人员学费返还工作已经启动,请各校人事干部按相关条件严格把关,做好以下统计工作。

         1.2011年参加工作的应届师范毕业生需填写审批表,并附交学费发票及师范生证明、毕业证书、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不含免费师范生)。

         2.历年符合学费返还条件人员按年份(2006年—2011年)排列造册,调入或调出人员在备注中注明去向或来源。

         3.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在杨浦区中小学连续任教满6年(2006年应届毕业生)的单独造册,并附报到证、毕业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相关材料及表格(一式二份)务必于9月18日前报人事科,名册表电子版发送至xiaofeng5249@126.com


         联系人:许小凤 电话31157733*5504

人事科

                    2012-9-11

注:

1、申请学费返还者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①本市高等院校师范类专业;②2000年5月31日以后入学;③毕业后即从事教育职业;④具有教师资格;

2、上报人员包括派遣、租赁人员。

附件:返还学费审批表返还学费名册表非师范生返还学费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