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生学费返还
发布日期:2015年09月01日

各学校(含民办):

接市教委通知,2014年本市高等院校师范专业毕业后从事教师职业人员学费返还工作已经启动,请各校按相关条件严格把关,做好以下统计工作。

一.学费返还人员条件:

1.2000年5月31日---2007年秋季入学的本市高等院校师范专业毕业,毕业后从事教师职业人员。(即2009年—2011年毕业的本科生和2009年---2010年毕业的专科生)上报时按年份(2009年—2011年)顺序排列造册,调入或调出人员在备注中注明调入和调出时间、具体去向或来源,本系统流动人员由工资发放单位上报。

2. 2000年5月31日---2007年秋季入学的本市高等院校师范专业毕业后连读硕士、博士的,毕业后即到中小学任教。今年首次申请人员需填写审批表,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证、本科、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二.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生(不含民办),毕业后即在杨浦区中小学连续任教满6年(2009年应届毕业生)的人员需填写审批表单独造册,附报到证、学位证、毕业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相关材料及表格(一式二份)务必于9月11日前报人事科,电子版名册表发送至zhigaiban2014@126.com

联系人:许小凤 电话31157733*5504

人事科
                    
2015-8-31

注:

1、申请学费返还者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本市高等院校师范类专业;

②2000年5月31日---2007年入学;

③毕业后即从事教师职业;

④具有教师资格;

2、上报人员包括派遣、租赁人员。

3、小学、幼儿园由块人事干部统一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