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公安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年10月08日

各中学和危化品使用单位:

2018年8月13日,公安部发布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511一2018)(见附件),于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通知要求相关单位需在2018年11月1日前按要求完成治安防范达标。对技术防范措施不到位的单位,要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对人力防范、实体防范措施不到位的单位,要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整改仍不达标或者拒不整改的单位,将与工商、安监等主管部门联合执法,采取依法吊销其许可证件、处置留存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追研法人法律责任等措施。请相关单位认真学习,及时按照要求整改,严格落实相关治安防范要求,确保一方平安。

附件: GA 1511—2018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doc

局综治办

201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