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校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的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和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由财政资金支付并有偿取得货物与服务、工程项目的行为。
第三条 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评审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学校实行集中采购目录和统一限额标准采购。采购限额标准是针对不同采购方式所划分的项目金额限制标准,各类项目的采购方式须与其对应的限额标准相一致。各类采购限额标准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公布的标准确定。
第五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进口产品须报教委及财政局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同一项目下的限额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本办法规定的采购方式。
第七条 学校采购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需求编制、审核、采购管理人员等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采购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是学校采购工作的领导机构,项目使用单位、各职能处室是承担学校采购活动的分级责任主体部门,分别按照职责和权限归属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成员由校领导、工会、校办、总务处、学生处、教务处、教研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学校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管理程序;
(二)管理和监督采购工作,研究采购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审议或审定超过限额标准的进口产品、变更招标采购方式等项目的申请;
(四)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
第十条 项目使用管理单位是提出项目需求和使用的单位,其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工作需要编制需求计划,申请项目立项、落实经费来源,立项后执行项目预算;
(二)指定货物与服务项目的负责人或其书面授权代表、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执行人(以下简称用户代表)负责采购项目的前期调研、论证,编制需求文件、论证报告,拟定采购实施计划并提交项目实施归口部门审核备案;
(三)执行采购实施计划,货物与服务项目的用户代表作为采购人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包括编制采购需求文件、参与采购过程、签字确认采购文件等;
(四)联系落实供应商履约并为其履约提供必要现场配合工作;
(五)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紧急事件,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六)负责办理项目的验收手续,并在验收意见上签字。
第十一条 总务处负责采购活动的组织和管理,监督执行采购程序,其主要职责为:
(一)执行国家关于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学校有关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和协调实施;
(二)会同校办建设学校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以其作为制度实施的载体,根据职责、权限实施审核、审批;
(三)审核符合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项目,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协议供应商的遴选工作;
(五)负责审核合同的规范性、完整性以及采购合同专用章的管理与使用;监督合同的履行、协助验收工作;
(六)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的统计、上报工作;
(七)负责采购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二条 财务管理部门是采购项目的预算资金核拨和使用审核等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指导各类采购项目的立项预算和实施,归口联系主管部门的工作;
(二)审核项目的经费预算,并实施资金核拨;
(三)审核项目经费的使用、支付等;
(四)各类项目的财务汇总、统计与上报。
(三)、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学校采购活动包括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零星采购、比价或协议供货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招标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第十四条 采购项目符合学校集中采购目录的(详见附件),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属于集市采购的按照学校采购程序实施。
第十五条 采购限额
(一)工程类(包含暂估价部分)
1、预算金额在400万元(含)以上的维修项目,按政府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在上海市或区招投标办公室办理招标手续。
2、预算金额在100万(含)—400万之间的维修项目,委托有资质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采购。
3、预算金额在10万(含)—100万之间的项目,学校自行采购或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以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为主要采购方式依法组织实施。
4、预算金额在10万以下的小额维修项目(含零星维修、应急抢险维修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确定入围供应商采购。
(二)货物类
1、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2、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100万元之间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学校自行采购或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以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为主要采购方式依法组织实施。
3. 预算金额在10万以下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原则上由学校自主采购,由职能部门等以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方式依法组织实施。
(三)服务类
1.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服务类项目,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2.预算金额在10万(含)——100万元之间的服务类项目,学校自行采购或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以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为主要采购方式依法组织实施。
3.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服务项目,由学校自主采购,由职能部门等以询价等采购方式依法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达到招标资金标准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突遇自然灾害等情况;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特殊要求。
(四)、采购程序
第十七条 货物与服务项目由使用部门按照限额标准分级审核、审批:
(一)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审核、使用部门主管负责人审核后,按学校审批程序,审核通过后实施采购;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与服务项目:
1.采购金额达到竞争性磋商限额标准的项目,除上述审核环节外,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后,经竞争性磋商程序确定成交供应商后方可实施采购;
2.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除上述审核环节外,须报校长办公会批准,经招标程序确定中标供应商后方可实施采购。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由项目实施归口管理部门指定的工程负责人提交工程项目采购申请表,按照限额标准进行分级审核、审批。
(五)、采购合同
第十九条 签订采购合同时,任何一方不得对采购文件的使用需求和技术要求进行实质性修改,不得变更成交(中标)通知书规定的金额。
第二十条 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发现任何有损学校利益、国家利益的情况,合同管理部门应立即变更或终止合同;其中,属招标项目或有较大影响的项目,须提交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议。
(六)、合同履行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合同的付款条件,并根据合同条款对外支付。在供应商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用户代表、工程项目的项目实施归口管理部门及财务管理部门有义务按期执行付款。
第二十二条 采购项目完成后,由立项预算及业务审核归口管理部门按程序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 采购项目验收后,职能部门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办理财务经费结算、建账和资产建账、入库手续。
第二十五条 货物与服务项目的使用单位、工程项目的实施归口管理部门等应妥善保管采购文件。
(七)、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校长办公室等部门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有关采购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采购工作相关人员的职业行为;
(四)受理相关的投诉。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八条 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泄露采购工作的相关情况和资料。
附件:
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2021年版)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序号 |
品目 |
编码 |
备注 |
计算机设备及软件(A0201) |
|||
计算机设备 |
A020101 |
||
1 |
服务器 |
A02010103 |
纳入电子集市。 |
2 |
台式计算机 |
A02010104 |
纳入电子集市。 |
3 |
便携式计算机 |
A02010105 |
纳入电子集市。 |
输入输出设备 |
A020106 |
||
打印设备 |
A02010601 |
||
4 |
喷墨打印机 |
A0201060101 |
纳入电子集市。 |
5 |
激光打印机 |
A0201060102 |
纳入电子集市。 |
6 |
针式打印机 |
A0201060104 |
纳入电子集市。 |
显示设备 |
A02010604 |
||
7 |
液晶显示器 |
A0201060401 |
纳入电子集市。 |
图形图像输入设备 |
A02010609 |
||
8 |
扫描仪 |
A0201060901 |
纳入电子集市。 |
计算机软件 |
A020108 |
||
9 |
基础软件 |
A02010801 |
纳入电子集市。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办公套件、其他基础软件。 |
10 |
信息安全软件 |
A02010805 |
纳入电子集市。包括基础和平台类安全软件、数据安全软件、网络与边界安全软件、专用安全软件、安全测试评估软件、安全应用软件、安全支撑软件、安全管理软件、其他信息安全软件。 |
办公设备(A0202) |
|||
11 |
复印机 |
A020201 |
纳入电子集市。 |
12 |
投影仪 |
A020202 |
纳入电子集市。不包括用于测量、测绘等的专用投影仪。 |
13 |
多功能一体机 |
A020204 |
纳入电子集市。 |
14 |
LED显示屏 |
A020207 |
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包括DLP、LCD等其他技术的显示屏以及交互智能大屏。 |
15 |
触控一体机 |
A020208 |
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包括室内型、户外型触摸屏等。 |
销毁设备 |
A020211 |
||
16 |
碎纸机 |
A02021101 |
纳入电子集市。 |
车辆(A0203) |
|||
17 |
乘用车 |
A020305 |
纳入电子集市。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不超过(含)9个座位。不含改装车。 |
18 |
客车 |
A020306 |
纳入电子集市。不含改装车。 |
机械设备(A0205) |
|||
19 |
电梯 |
A02051228 |
纳入电子集市。包括载人电梯、载货电梯、载人载货两用电梯,消防电梯等,不包括自动扶梯(A02051229)。 |
20 |
制冷空调设备 |
A020523 |
多联式空调机组(A02052305)、恒温恒湿精密空调(A02052309)纳入电子集市。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冷水机组、热泵机组等其他制冷空调设备实行集中采购。 |
电气设备(A0206) |
|||
21 |
不间断电源(UPS) |
A02061504 |
纳入电子集市。 |
22 |
空调机 |
A0206180203 |
纳入电子集市。指额定制冷量14000W及以下的空调机,不包括多联式空调机组。 |
其他货物 |
|||
23 |
医疗设备 |
A0320 |
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 |
24 |
家具用具 |
A06 |
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不含厨卫用具(A0608)。指批量、成套的办公、教学、宿舍家具用具,不包括图书档案设备(A0204)。 |
25 |
复印纸 |
A090101 |
纳入电子集市。 |
服务 |
|||
26 |
信息技术服务 |
C02 |
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包括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数据处理、信息化工程监理、运行维护、信息技术咨询等服务。 |
27 |
互联网接入服务 |
C030102 |
纳入电子集市。 |
28 |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
C050301 |
纳入电子集市。 |
29 |
车辆加油服务 |
C050302 |
纳入电子集市。 |
30 |
展览服务 |
C0602 |
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包括展台搭建、展位制作等服务,不包括应当报建的工程内容。 |
31 |
会计服务 |
C0802 |
纳入电子集市。 |
32 |
审计服务 |
C0803 |
纳入电子集市。 |
33 |
资产评估 |
C0805 |
纳入电子集市。 |
34 |
印刷服务 |
C081401 |
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纳入电子集市。不包括图书、报纸、期刊等出版服务(C081402)。 |
35 |
物业管理服务 |
C1204 |
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纳入电子集市。指办公场所与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等公用场所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保洁、保安、绿化养护等专项服务,不包括专业化的保安等安全防范服务(C0810)。 |
36 |
公共设施管理服务 |
C13 |
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包括城市规划和设计、市政公共设施管理(城市污水排放、雨水排放、路灯、道路、桥梁、隧道、广场、涵洞、防空等市政设施的维护、抢险、紧急处理、管理等服务)、园林绿化管理(草坪、鲜花、树木管理服务,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和其他园林绿化管理服务)、城市市容管理(城市户外标志、外景照明、城市市容协调检查和其他城市市容管理服务)、游览景区服务和其他市政公告设施管理服务。 |
37 |
保险服务 |
C1504 |
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包括人寿保险、财产保险、再保险等服务。不含机动车保险服务(C15040201)。 |
38 |
机动车保险服务 |
C15040201 |
纳入电子集市。 |
39 |
云计算服务 |
纳入电子集市。包括云主机、块存储、对象存储、负载均衡、Web防火墙等内容。 |
|
40 |
预算绩效管理服务 |
纳入电子集市。 |
注:(1)表中注明“纳入电子集市”的项目,将由本市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协议或者定点采购,依法确定协议、定点供应商,并纳入上海政府采购网电子集市;采购人采购此类项目,应通过电子集市实施,但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仍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织公开招标。(2)关于各品目包含的具体范围,除上表中备注内容外,还可查询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3)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高校、科研机构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4)表中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下同。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本市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各单位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单位内部控制采购规程等组织实施采购。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本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相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集中采购项目的委托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采购人可以不受行政级次、地区和部门隶属关系所限,自主择优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开展集中采购活动。
(二)关于分散采购项目的实施
对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开展采购活动,也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择优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分散采购项目金额巨大、社会关注度高、与社会公共利益或公众安全关系密切的,鼓励采购人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开展采购活动。
(三)关于政府采购方式的适用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由采购人依法自行选择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四)关于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
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是本市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政府采购进口机电产品项目的信息,除在相关主管部门指定网站发布外,应依法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同步发布。
(五)关于集中采购目录的执行
根据财政部要求,为确保集中采购目录在本市范围内的相对统一,本市各级采购人应统一执行本集中采购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