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附属中学财务报销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年11月1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的经济行为,明确经济责任,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率,增强依法理财的意识,遵守财经法规 ,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票据管理办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预算管理原则

第二条 严格执行学校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各部门根据学校下发的年度预算指标,结合本部门的情况,制定预算执行计划。

第三条 预算经费一经确定,预算年度内原则上不再追加经费,财务报销严格控制在预算项目和金额的范围内,项目超支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三章  财务报销的审批

第四条 认真执行经费审批制度。

1.各部门主任为校内预算执行和财务报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预算执行和财务报销初审申报工作。因特殊情况需他人代为初审申报的,需向财务提供书面委托。

2.按项目预算执行的,各类项目负责人、教研处主任为财务报销的初审申报人。

3.分管校领导在校长授权的金额范围内(授权标准见本办法第五条第四款),负责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财务报销的审批,超过校长授权的,再报校长审批。

第五条 需要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初审申报,分管领导审批的有:

1.校内人员加班费、课时费和各类补贴等工资性支出,由人事审核备案,再报校长审批。

2. 各类项目经费,按照项目任务书或年度预算执行。

3.购置办公用品、实验材料、教学仪器设备及家具等固定资产类,服务类、维修类符合以下标准的,需填写《上海交通大学附属中学经费支出立项审批表》,并按程序审批。

 1)、立项表限额:采购物品;提供印刷、制作等服务类项目:单件金额超过1000元(含),或批量超过5000元(含)的;房屋维修、改建、基建项目单项超过10000(含)的。

(2)、审批:5000元以下分管校长审批;5000元(含)-10000元校长审批;10000元(含)-100000元需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100000(含)以上提交校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3)、各部门主任授权审批金额标准为1000以下,1000(含)至5000元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 财务报销审批其他规定:

1.凡符合学校文件规定采购的物资,应履行学校采购招标、询价(货比三家)等程序,部门负责人应审核采购合同并在合同用印申请表上签字,报销时应附上合同原件,(合同管理参见学校合同管理规定)。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2.房屋维修、改建、基建等工程项目报销的,须经学校委托的第三方审计部门审价并出具审价决算书,连同立项时的预算编制、货比三家或招投标文书、工程合同等材料,按授权标准审批。

第七条 部门负责人对部门或职权范围内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章  财务报销凭证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发票或收据来源合法性。

原始发票必须合法、真实、有效,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使用有效期内。行政事业性收据必须有省或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监制章并加盖开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

第九条 发票或收据填写的规范性。

1.发票或收据必须注明单位名称、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等。

2.单位名称必须是“上海交通大学附属中学”全称。

3.原始凭证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所记载的各项内容不得涂改。

4.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必须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

5.取得的国外发票,必须翻译成中文,财务根据发票取得或报销时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后报销。

第十条 发票或收据结账的及时性。

发票的日期必须在经济事项发生的合理期限内。原则上应在经济活动发生后的同一年度内报销,即当年发票应在当年报销,最迟不得超过12个月整年日历年度。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销,应报销前写明原因,报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十一条 因保管不妥致发票、收据遗失的,应取得原开票单位的同一发票记账联的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重新加盖开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并书面说明遗失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查核对后审批,方可作为报销依据,按流程报销。

第五章  财务报销手续和要求

第十二条 财务报销手续:

1.经费报销流程:按规定标准权限审批。经办人取得原始凭证→填写相应报销凭证→验收人(如有)→部门负责人初审→分管校长审批→校领导审批→财务审核、制单报销(属于固定资产的先办理固定资产相关手续)→出纳公务卡或银行转账等。

其中固定资产相关手续:单件仪器、设备购置金额满1000元(专用设备满1500元)或批量家具由国资管理人员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办理完固定资产登记后,到财务审核报销。报销时应附审批表或相关合同文件。

2.经办人根据不同经济业务填写相应报销凭证。经办人应按照要求认真填写,字迹清楚,不得随意涂改。报销凭证必须有经办人、部门初审人两人(含)以上签名。领取各类款项必须由经办人签收,如属代为领款的,须代领人签本人名,不得代签代领,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3.各类退款的审批程序按照财务报销规定和流程。

4.各类收款,均须经分管校长、校长审批。

5、经费支出中,各部门主任授权审批金额标准为1000以下,1000(含)至5000元报分管校领导审批;5000元(含)至100000元报校长审批;10万元(含)以上报校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涉及“三公经费”中出国费及各类会议费、差旅费、暂借款、人员经费的均由校长审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基建工程项目经费使用按《基建财务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四涉及经济合同的按《合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