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附属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发布日期:2012年10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我校教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充分发挥教职工在实现学校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并更好地保障与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教育法》、《教师法》和《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依照《上海市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意见》,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教代会是学校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校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学校教代会的作用,体现了教职工在学校中的主人翁地位。

 

第三条 教代会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与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动员和组织教职工认真完成教书育人的各项任务,实现学校的持续发展,同时实现自身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 听取和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学校其它有关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 审议通过学校教职工聘用聘任方案、校内收入分配原则、奖惩办法、重要规章制度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大事项。经审议通过后,由校长颁布施行。

() 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的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 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提出奖惩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推荐学校领导干部人选的工作。

 

第六条 教代会行使职权的民主程序:

() 凡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和决定的报告、规划、议案、方案、规章制度等,均由学校行政起草,并将草案的指导思想、依据和实施条件通报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和校工会,征求意见和建议;

() 在教代会召开前,将文件草案初稿印发给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成员和各代表小组的组长,广泛听取意见,提出修改建议;

() 学校行政根据修改建议,对草案进行修正和补充,形成正式草案,提交大会讨论、审议或表决;

() 评议学校行政领导干部的民主程序是:被评议人向教职工代表作述职报告;教职工代表对被评议人进行无记名书面测评。

 

第七条 教代会对校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提出建议;校长对教代会通过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复议。双方意见仍不统一时,可以提请学校党组织协调解决,必要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凡享有公民权的本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均可当选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按一定的比例由教职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比例不低于学校总人数的30%。教育教学第一线的教师代表不少于全体代表的70%

学校正副校长、党组织负责人、工会主席一般应当 教代会代表,其名额分配到各选举单位,直接参加选举。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

(三)有权对教代会和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有权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参加由工会组织的对学校有关工作的检查和巡视等活动。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高履职能力;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三)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执行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四)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与要求,协助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要对选举部门的教职工负责。选举部门的教职工有权监督或按照规定程序更换本部门的代表。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可以更换:

(一) 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分;

(二) 停薪留职,离开学校;

(三) 长期出国、外借、病假、事假等,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

(四) 经常无故不参加教代会活动。

 

第十三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请校内有关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总人数不超过代表总数的20%。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无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教代会每三至五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大会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因故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教代会应当按时换届,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由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或者学校党组织、校长和工会共同研究决定,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六条 教代会设立常任主席团。主席团实行集体领导。

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由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干部和学校其他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教师代表应当占主席团成员半数以上。

 

第十七条 教代会常设主席团的职责:

(一) 组织、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

(二) 听取并反馈代表小组的审议意见;

(三) 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决议和决定草案等;

(四) 教代会闭会期间代行教代会的职权,负责处理相关工作;

(五) 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教代会主席团候选人,一般由校工会提出初步名单,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候选人建议名单,报请学校党组织同意后,提交大会预备会选举产生。教代会主席团成员应获得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同意票才能当选。

 

第十九条 教代会的议题与议程,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由工会与学校党政协商后提出,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常设主席团会议审议后,提交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方式。凡是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和表决必须获得应到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在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决议,应认真执行,非经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每次教代会应对上次大会的决议和提案的执行情况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可以在会议和闭会期间向代表征集提案。提交处理和落实情况应当向教代会大会报告,接受代表和教职工的监督。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是学校工会委员会。其任务是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 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包括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提出教代会中心议题和议程、起草大会有关文件、建议常设主席团人选名单、征集和整理提案等;

() 大会闭会期间,协同常设主席团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检查监督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组织代表小组的活动;开展各种民主协商活动;

() 遇急需审议的重要事由,可协同常设主席团讨论处理,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 代表教职工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决策,推进学校的民主管理;

() 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有关方面的宣传教育,表达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利益,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 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代表大会制度经学校教代会通过后实施。

 

二○一O年九月,初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