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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年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提前录取”招生办法

发布时间:2012-03-14 00:00:00   访问人数:9217

 转自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1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1119)
在初中学校推荐或学生自荐的基础上,由招生学校根据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情况和推荐(自荐)意见自主择优预录取。
1)计划
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提前录取”招生计划为学校招生计划的40%,其中推荐生招生计划为学校招生计划的30%(原则上其中的二分之一招生计划面向外区县招生),自荐生招生计划为学校招生计划的10%。
“提前录取”计划根据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利于促进郊区和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原则进行分配。招生学校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办学水平、特色,制订面向全市的招生计划,经市教委协调平衡后下达到各区县。 
2)招生录取
①本市各初中学校要做好本校学生推荐(自荐)工作。学校要制订学生推荐(自荐)工作要求和操作程序规范,经公示后严格执行。初中学校推荐生人数不得超过符合2011年中招报名条件的本校在籍且在读应届毕业生数的7%,推荐生名额应事先公示。被推荐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各项指标应达到“优良”,其他学生可根据自身特长、发展情况和招生学校招生要求进行自荐。被推荐的学生不再参加自荐,参加自荐的学生,学校不再推荐。毕业学年获得区县“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长”、“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等先进奖励称号的学生若符合推荐条件,且学生愿意被推荐的,学校应优先推荐。经公正程序产生的推荐生和自荐生名单应由学校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县教育局审定,由区县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后,学生方可按规定在网上填报相应的志愿。
②各招生学校要成立“提前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并公布“提前录取”招生方案。学校按照招生方案,根据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经领导小组集体讨论,自主择优确定预录取学生。预录取学生名单应实行两级公示(由招生学校和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分别公示)。被高中学校预录取的考生须参加2011年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考试成绩不得低于市统一划定的“提前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否则不予录取。未被录取的考生按志愿自动进入下一批次的投档录取程序。 
③各区县教育局和招生学校要建立推荐(自荐)生跟踪反馈制度,不断完善综合素质的评价办法,探索优秀学生培养的途径与机制。